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去年2022年3月,透過交友軟體與當時年僅18歲的女子認識,兩人開始交往後,李男提出邀請女方到南投玩建議,因此,雙方約定於同年8月13日,由女方自行搭高鐵到台中站,再由李男過去會合、並搭載她一起出遊。
兩人在車上時,李男不斷靠近女方,並多次拉下口罩親吻,但都被女子拒絕,當晚兩人入住竹山鎮某摩鐵,並先在房間內一起玩手遊,但女方早已察覺李男的意圖不軌,還刻意用布偶擋在2人之間,但此舉仍無法阻止李男想侵犯的意圖。
最後,李男終於忍不住,不顧女子的拒絕,將自己身體強壓在對方身上,再用雙腿夾住女方身體,使其無法反抗,然後再強行撫摸女子的胸部,以此方式猥褻女子1次。女方不堪受辱,因此趁隙向朋友求救,於隔日凌晨3時許,在朋友陪同之下,到附近派出所報案。
檢警事後傳喚李男到案,對於女方的相關指控,他均坦承不諱,因此,檢方認定李男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對李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期間,李男為了求女方原諒,積極與對方聯繫,最後雙方達成和解。
法官認為,被告李男為了滿足自己的情慾,不知自我約束,違反女方意願為猥褻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受創,不過,考量李男沒有前科、且與女方達成和解,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得緩刑2年,不過,必須在管束期間,上法治教育2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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