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李進清表示,李男涉犯罪名為刑法第173條第1項的放火罪,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適用法條則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法官依法予以羈押。

這起火災發生在6日凌晨3時許,共造成5人死亡,包括陳姓屋主(66歲)的林姓妻子(62歲),38歲大女兒及其6月大兒子,32歲的小兒子,以及大兒子(已離婚)的11歲曹姓兒子(從母姓),其中大女兒是大里仁愛醫院的護理師,小兒子則是聯結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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倖存的陳姓屋主火警當下自行從屋內爬出,對面鄰居也幫忙拉一把,他幸運獲救,第一時間向警消表示因家中有蛇,灑高粱酒放火驅蛇,但被帶到派出所偵訊時,卻又說詞反覆。家人表示陳男患有譫妄症,說話顛三倒四,可能是使用電暖器不慎引燃棉被。

這場火警造成5人死亡。資料照片
這場火警造成5人死亡。資料照片

不過,陳姓屋主最後坦承,是因為覺得妻子有帶蛇回家,才用洗腎用的止血帶,以打火機點燃甩到2公尺遠的垃圾桶,發現垃圾桶起火後,認為可以趁機驅蛇,不料火勢越來越大,趕緊趴到地面一路往外爬。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調閱陳男就醫資料,並未發現有譫妄症的診斷紀錄,昨晚複訊後,認定陳姓屋主明知家中有人熟睡,仍在房間內點火,造成5名家人慘死火窟,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已構成《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以及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遂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並請法院令陳男入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暫行安置。

大火造成5死。資料照片
大火造成5死。資料照片

有關檢察官請法院令陳男入精神醫療機構,李進清說,這部分因為沒有具體事證,承辦法官已做出羈押的裁定,就沒有進一步處理,至於被告後續洗腎等就醫需求,則由看守所審酌。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李進清說明陳姓屋主羈押理由。鮮明攝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李進清說明陳姓屋主羈押理由。鮮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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