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歲郭姓女子於今年4月8日前往宜蘭地檢署開庭,庭後離開時,在地檢署門口右側人行道上滑倒,導致右側小腿雙踝移位閉鎖性骨折。當時門口警衛見狀趕至,她驚覺地面覆蓋一層厚厚的青苔並未清理,認為地檢署疏於管理才導致受傷,對地檢署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宜蘭地檢署。林泊志攝
宜蘭地檢署。林泊志攝

儘管地檢署反駁郭女說法,認為郭女滑倒受傷之處並非人行道而是供車輛行駛的車道,但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當時有包括警衛、地檢人員等多人行走往來期間,也都沒有任何阻止、警告舉動,顯見連地檢人員、警衛都不知道該處為車道,地檢也從沒有相關規劃,管理早就有缺失,認為地檢署指稱該處為車道的說法顯然不實,只是卸責之詞。

另外,地檢署在事故發生後,雖地檢署提出使用執照圖,證明該處「書面上」曾為車道,但法官認為,與地檢署實際上毫無具體措施避免人民損害並無關聯,為無效答辯。

地檢署事後設置「禁止行人行走車道」告示牌,未見任何有地面濕滑避免用路人滑倒風險的警示,法官認為地檢管理仍有缺失,對洽公民眾人身安全置若罔聞。林泊志攝
地檢署事後設置「禁止行人行走車道」告示牌,未見任何有地面濕滑避免用路人滑倒風險的警示,法官認為地檢管理仍有缺失,對洽公民眾人身安全置若罔聞。林泊志攝

法官認為,以一般社會通念,該走道對於前往開庭的民眾而言,都無法預見該處為車輛專用的車道,設立告示牌只是無用與卸責的亡羊補牢作法,從内部相關指引,未見地檢署有任何指示行人如何步行至停車場,又郭女是因為滑倒所導致受傷,地檢署只設置「禁止行人行走車道」告示牌,未見任何有地面濕滑避免用路人滑倒風險的警示,顯示地檢署現階段管理仍有欠缺,對洽公民眾人身安全置若罔聞。

宜蘭地檢署主張郭女滑倒處為車道,但不被法官採信。林泊志攝
宜蘭地檢署主張郭女滑倒處為車道,但不被法官採信。林泊志攝

另外,郭女受傷時所行走路線與一般民眾相同,依案發當時照片清楚可見,路邊矮牆下緣及鄰接路面都佈滿青苔,造成地面濕滑導致郭女滑倒受傷,認為地檢署未善盡路面清潔維護管理義務。

宜蘭地方法院。林泊志攝
宜蘭地方法院。林泊志攝

郭女提出48萬2843元國賠金額,當中包括其受傷所衍生的開刀住院醫療費、回診費9萬8670元、增加生活支出損害的看護費用9萬2400元、無法工作之損害9萬1773元及精神賠償20萬元。法官調閱相關資料後,認為郭女於案發時為家管,並無收入,事發前後並無收入減少之差額發生。

法官審酌郭女名下有房產、土地等,受傷後因骨折而行動不便,造成心理上恐懼等情,地檢署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機關,對前往地檢署洽公民眾的安全責無旁貸,認為精神撫慰金以10萬元以下為公允。法官認為,此事故造成郭女29萬1070元損害,依國家賠償法判宜蘭地檢署須賠給郭女29萬1070元。

★快點加入《壹蘋》Line,和我們做好友!

★下載《壹蘋新聞網》APP

★FB按讚追蹤《壹蘋新聞網》各大臉書粉絲團,即時新聞到你手,不漏任何重要新聞!

壹蘋娛樂粉專

壹蘋新聞網粉專

壹蘋 LINE 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