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1歲的何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omi認識被害女大生,謊稱自己叫「王森」,2022年2月間約被害人外出,卻又佯稱在忙,先請朋友過去載她,接著再以朋友身分開車到學校載被害人,前往台中市一處高速公路橋下,強行將她拉到車子後座,脫掉其衣褲性侵得逞。何男並恫稱有拍下被害人的裸照,恐嚇她不能告訴任何人。
4天後,何男再以「王森」的身分約被害人出來,這次更過分,凌晨3時許將她載往清水區海風二街公墓旁空地,以相同手法在車內對她性侵得逞,並恐嚇她不得對人透露,否則就將影片流出。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無法正常上課、打工,夜晚不敢獨自外出,噩夢連連,最後向學校心理諮商及輔導中心求助,聽從諮商師建議報警處理。
何男坦承犯行,但辯稱只是持手機假裝拍攝被害人裸照,持手機內其他女性的裸照讓被害人看,達到恐嚇的目的,但並未真的拍攝。

由於檢警並未在何男手機內查扣被害人裸照,一審法官認定不構成加重要件,2次犯行強制性交罪各將他判刑3年6月、3年10月,恐嚇危安罪各判刑4月、5月,應分別執行5年及8月徒刑,8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何男提起上訴,以自己幼時父母離異、家庭教養功能薄弱、僅高中肄業學歷,導致性觀念偏差等理由,請求輕判。但二審批他對於被害人身體及心靈健全造成難以磨滅之傷害與陰影,且同意賠償被害人80萬元卻未兌現,駁回何男上訴。可再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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