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1年11月30日下午3點,高雄鼓山區一間自行車行老闆林男(43歲)趁店裡沒客人時,竟大喇喇地播放「愛情動作片」,還邀女員工陪他一起看,女員工覺得噁心,趕緊以要整理貨物為由離開。
不料1個半小時後,老闆招呼完客人,見店裡又沒人,竟把店裡的燈關掉、門口布簾拉上、鎖門,拉著女員工的手摸他的下體,女員工驚恐不已,把手收回來,他就靠近在她耳邊呢喃「不要害怕」,再伸手撫摸她雙手、右腿及右膝蓋,接著繼續拉她的手去碰生殖器,還要求抱抱。大約10秒後因有客人上門,老闆才收手。
事發後女員工哭著告訴朋友這件事,後來就不敢上班而辭職,她向勞工局申訴並提告,雙方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時,老闆曾向她道歉,在警詢時也坦承犯行,不料到檢方偵查時又改口否認,只說當時因關燈、鎖門、拉布簾而引起誤會,檢方不採而將他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時也依強制猥褻罪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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