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家住嘉義的官姓男子(18歲),透過交友軟體「探探」,於2021年7月21日,認識了當時年僅15歲的少女,官男向少女要求見面獲得同意,因此,於同年7月30日晚間騎機車從嘉義出發,於隔(31)日凌晨3時許抵達少女位於埔里的住家。

在少女的引領下,她偷偷帶著官男進入2樓房間內,但官男的目的,卻不只為了見面,他對少女提出幫忙口交的要求,少女最後勉為答應。少女的母親起床發現氣炸,

媽媽得知官男竟然對女兒做出這種猥褻行為,因此,帶著女兒到警察局報案,並且帶去醫院檢驗,最後對官男提出妨害性自主的告訴。

檢警傳喚官男時,對於犯行他坦承不諱,相關證詞也與少女的筆錄相符,因此檢方訊後認為,官男涉嫌違反《刑法》第227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性交者,面臨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罪證確鑿,檢方對官男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南投法院認定官男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資料照
南投法院認定官男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資料照

法官審理時認為,被告官男已是成年人,明知少女年僅15歲,心智未臻成熟,竟因對性愛充滿好奇,控制不住自己的血氣方剛,做出猥褻行為,恐對少女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且未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所為實屬不該,考量犯後坦承犯行,因此處上述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