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許姓男子於2019年8月開始與13歲少女交往,兩人交往1年,他明知少女未滿14歲,竟基於猥褻行為的意圖,約會時於南投市賣場的地下通道,未違反女方意願下,撫摸少女胸部、要求幫忙手淫。之後只要見面就會做出相同要求,一共得逞4次。
除此之外,許男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還會在視訊對話時,要求少女將鏡頭照著胸部、私密處等,讓許男得以截圖留下不雅照,或是由少女自行拍攝,讓許男儲存之後,可以在日後慢慢欣賞。
某次,許男騎車載少女出遊時發生車禍,少女母親發現兩人的關係不單純,詢問之下少女才吐出相關實情,母親聽聞後,認為許男對未成年的女兒,竟然做出猥褻等不雅之事,氣得向警方報案。
警方獲報後,持搜索票前往許男住處,從手機、電腦等位置,發現多張少女的不雅照片,經統計,一共累計有510的露胸照片,內容之多也讓檢警人員驚訝。
檢方偵訊時,許男坦承不諱,但堅稱是兩情相願、沒有脅迫對方,但檢方仍依法提起公訴。
審理時法官認為,被告許男明知少女年歲極輕,正值身心發展階段,判斷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未臻成熟,竟為滿足一己色慾,而對少女猥褻,還拍下相關畫面,恐使少女身心發展受有不良影響,許男難以被寬貸。
許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引誘少女拍攝或自拍不雅照片,分別處1年6月及1年8月徒刑。另外,許男也觸犯《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少女做出猥褻行為,處7月徒刑。合併執行上述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