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婦人向法官表示,去年10月21日到台中市神岡區一家自助餐店買便當,走出店內外發現所買的魚忘了撒胡椒鹽,返回店內發現沒人,於是3度出聲問「有沒有人」,陳姓老闆娘從廚房出來後,她在對方注視下灑完胡椒鹽後離開,沒想到事後被陳女控告竊取店內裝有1萬元現金的錢袋,經檢警調查,檢察官於今年4月對她不起訴處分。
張婦說,她被陳女誣告後,名譽受損、身心飽受煎熬,且因情緒憂鬱無法照顧年邁骨折的配偶,必須請女兒專程回家幫忙,至少受有5個月的照顧損失,因此向陳女求償照顧損失15萬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及醫療費,合計共65萬1840元。
陳女則說,當時發現錢袋被偷即報警處理,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錢袋是在張婦進入店內後失竊,期間未有他人進入,因此推論錢袋是張婦所竊取,才對她提告,且除了提告外,並未以其他方式散布此事,並未造成其名譽受損。
法官認為,檢察官是因為店內未設置監視器,沒有拍到張婦偷竊錢袋的行為,在證據不足的情況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張婦買完便當又返回店內是事實,陳女發現錢袋遭竊,主觀上認定是張婦所為,並未全然虛構事實,並不構成誣告,且提告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也沒有侵害張婦的名譽。台中地院一審駁回張婦求償,張婦上訴二審也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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