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鄉長洩密案發生於2015年間,程姓兄弟早年將花壇鄉溪南段2個地號的土地租給林男等5人,雙方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當年程男申請收回土地,經花壇鄉公所審核後,准予收回。
林姓承租人等5人不服公所上述的審核決定,提起行政救濟,並向公所申請續約及出租人相關文件影本。
李成濟當時擔任花壇鄉長,他於簽呈批示應將上述各文件及明細交予相關權利人,使公所承辦人因而依核示內容交付上開文書予林姓承租人等人。
判決指出,李成濟身為花壇鄉長,明知他人身份證、戶籍、所得稅、保險費、子女就學繳費及醫療費用等均為個人資料,屬於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不得交付他人,但仍批示下屬將上述資料提供給承租人,涉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之祕密文書罪。
李成濟庭訊表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卷宗,他身為花壇鄉長,基於職權,鄉民請求給予資料而允許,這屬於法定業務之執行,若這樣就觸犯洩密罪,以後行政主官動輒得咎,很難執行政務。
李成濟今天得知判決,直呼無法接受,並指本案是因選舉,而遭人惡意檢舉,他考慮將提上訴。
法官審理認為,行政機關對民眾的申請資料閱覽並非漫無限制,若無限制,不免有侵害他人權利、妨害社會治安、公共安全之虞,因此涉及個人穩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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