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王男2年多前與妻子結婚,去年間王妻與大學同學吳姓男子突然搭上線後,去年8月到12月屢約見面,他發現妻子與吳男藉line互傳訊息,記事本中更記載著「之後一定不可以嫌棄寶貝煮的飯菜,務必要吃完」、「不管遇到甚麼問題,都要當寶貝的靠山,然後一起面對問題」、「不可以亂開玩笑讓寶貝不開心」。

嘉義地院日前駁回王男請求。資料照
嘉義地院日前駁回王男請求。資料照

王男說,他為了確定自己沒有誤會兩人,進一步搜尋吳男IG,發現他多次與妻兒出遊,兩人還裸身拍下小鳥圖案刺青,他質問妻子才坦承姦情,因此向法院提出50萬元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法官勘驗王男所提供妻兒與吳男同遊照片,不是妻兒合照就是小孩獨照,唯一吳男與其妻兒同騎協力車合照,小孩還坐在兩人之間座位,且妻子與吳男相距一定距離,難認已逾越一般社會觀念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亦未達破壞王男夫妻婚姻生活。

至於裸上身擁抱小鳥圖案刺青照,僅可看出兩人身上刺青圖案,在沒有露臉情況,難於認定王妻與吳男有裸體擁抱;再者王妻line記事本記錄,也無法看出是與何人相關記事,王男亦未再提出或聲請調查任何證據,法官最後以證據不足駁回請求,但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