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榮俊曾經當選交通部2015年模範公務員,然卻被彰化地檢署查出涉嫌從2013年開始收受廠商賄賂,金額高達723萬元。
彰檢去年底接獲檢舉展開偵辦,發動2波搜索,在賴榮俊的宿舍內查扣300萬元現金,於去年12月30日將賴聲請羈押獲准,今年2月延押。
該案今年4月底偵結,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對賴榮俊及圍標主謀黃閎睿等16名營造廠負責人和15家營造廠提起公訴。全案移審彰化地院後,法官裁定賴榮俊6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於台中市戶籍地,以及限制出境、出海。
賴榮俊遭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即將屆滿,彰化地院經給予檢察官、被告賴榮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法官縱觀全卷事證,仍認被告賴榮俊所涉前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又該等罪名法定刑至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衡諸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即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
法官認為,被告賴榮俊於移審訊問時,針對被訴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部分,做否認答辯,則本案日後審理時,或有必要針對其與同案被告間之互動過程進行調查,而且依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訴追罪數共計8罪,被告當可預期若均成罪,將來所受刑罰非輕。
法官參酌被告賴榮俊的入出境資訊,發現其先前有數次入出境紀錄,而賴擔任公務員多年,獲有穩定收入,足見其並非毫無資源可逃匿國外,加上近期國內疫情國境管制政策已有鬆綁,國人入出境意願及頻率已較疫情嚴峻時期為高,賴透過辯護人陳報其次子現於西班牙就學,而有探視團聚之需求,更堪認其有滯留國外未歸之動機及可能性。
法官認為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賴榮俊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本案現既尚待持續審理,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裁定被告自今天起(12/28)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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