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張姓男子(47歲)過去曾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遭判徒刑2年,日前才假釋期滿,他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隨意堆置廢棄物,不料,卻重施故伎,在2021年8月份期間,基於堆積廢棄物的犯意,受不詳人士委託,在他人土地上亂傾倒。
事後,地主發現自己土地上,被堆積磁磚、磚頭、水泥塊、土石方等未經分類的垃圾,甚至還夾雜塑膠管、輪胎、廢塑膠袋等有毒物質,氣得他向警方報案,警方以車追人找到張男,面對檢警偵訊他坦承不諱,檢方訊後對張男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院審理時,被告張男不清楚自己到底賺了多少部獲利,僅表示每一車次可載運10立方公尺垃圾,每次運費1千元,法官根據現場約堆積6千800立方公尺的廢棄物,等於張男已載運約680次,不法獲利達68萬元。
法官認為,被告張男有諸多犯罪紀錄,其素行不佳,這次傾倒的垃圾量體巨大,對環境衛生與國民健康生有危害,因此處以上述徒刑,而68萬元的不法金額,必須上繳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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