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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黃姓男子2020年12月在交友軟體「Cheers」,以虛構的女性身分「陳嘉玟」認識被害少女,後來透過LINE與她聊天,黃男得知少女具有同性戀傾向,逐漸喜歡上「陳嘉玟」,竟詐稱自己有觀看自身交往對象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癖好(又稱為NTR,即配偶或交往對象出軌),要求少女與其友人性交,並拍影片提供給「陳嘉玟」觀看,如果少女不同意,就要和她分手。

少女擔心被「陳嘉玟」拋棄,只好同意對方的要求,分別於2021年初分別在台北、台中,3度與「陳嘉玟」的男性友人發生性關係,少女還拍下性交影片提供給「陳嘉玟」,事實上,少女發生性關係的對象就是黃男,性交影片也被黃男取得。

被害少女將性交影片傳給黃男。示意圖
被害少女將性交影片傳給黃男。示意圖

被害少女事後以LINE與假扮「陳嘉玟」的黃男聯繫,黃男問:「插進去都沒感覺嗎?少女回稱「很痛」、「沒感覺」、「那個人不是我想要的人,當然沒感覺」、「我只是配合你而已」、「而且我發現你真的沒有在乎我的感受」、「你只是想要看而已」等語。少女家人得知後訴警偵辦,警方循線找到黃男,少女才發現自己心儀的「陳嘉玟」竟是男性。

黃男坦承犯行,辯護人則辯稱,檢方無從認定黃男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或拍攝性交影片時,有違反她的意願,本案最多僅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引誘、協助或他法使少年製造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台中地院一審判黃男5年4月徒刑。資料照片
台中地院一審判黃男5年4月徒刑。資料照片

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黃男以詐術虛構女性身分「陳嘉玟」與被害人交往,又分手脅迫少女與人發生性關係,少女不知自己遭黃男一人分飾兩角以兩面手法操弄,因不願與「陳嘉玟」分手,而聽從黃男指示3度與他性交,所為顯已壓抑、妨害少女的性自主及性隱私決定權。

法官認定黃男分別犯下3個「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及3個「以詐術使少年製造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但考量他犯罪手法相對平和,且性愛影片沒有外流,予以減輕其刑,前項罪名每罪各判刑3年2月,後罪每罪各判刑4年,應執行5年4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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