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華盛公司於2012年6月以10億8千餘萬元,得標承攬台中鐵路高架捷運化工程531標工程,包括松竹站、太原站、精武站、五權站及大慶站車站等五個車站的主體工程,但因工班不足等原因,無法依合約規定在2013年8月15日完成第一階段五個站體的月台、雨棚結構工程。鐵改局內部對是否開罰意見不一,被害女主管力主應依逾期的每階段開罰,但處長等人認為應於總工程完成後再一併計算。
 
2015年4月間,華盛公司董事長特助蘇曉貞(46歲)為免受罰,竟找來新竹建商盧銀龍,找人跟監被害女主管,希望能拍到她蹺班約會、與同事婚外情等證據逼她離職,但因拍不到,竟於同年7月間共謀強拍女主管裸照逼她離職。

盧男找來黑道在台中市擄走準備上班的女主管,押往新竹縣竹東火葬場附近一處工寮,命她脫光衣服強拍裸照,恐嚇「叫妳好好工作,不要多管閒事」、「如果報警,就將裸照PO上網流傳」,1個多小時後將她丟包在桃園市區。女主管飽受驚嚇不敢報警,隔天立即請調離開台中。

華盛公司董事長前特助蘇曉貞,被判刑2年6月定讞。翻攝臉書
華盛公司董事長前特助蘇曉貞,被判刑2年6月定讞。翻攝臉書

台中地檢署接獲檢舉,還一併查出鐵改局中工處及中興工程監工人員涉嫌包庇華盛公司,圖利華盛公司免遭罰逾期違約金3300多萬元,依貪污等罪起訴,而蘇曉貞、盧銀龍等人則被依妨害自由、恐嚇等罪嫌起訴。其中,蘇女被判刑2年6月定讞,女主管再向蘇女及華頓公司求償1千萬元精神慰撫金。

蘇女否認參與盧銀龍等5人綁架女主管並強拍裸照、恐嚇等行為,與女主管也沒有業務往來,縱使她與盧銀龍等5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由於女主管對盧銀龍等5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時效,蘇女對盧銀龍等5人應分擔6分之5賠償義務部分,已免除責任,僅須負擔6分之1。

鐵改局已更名為鐵道局,圖為鐵道局中區工程處。翻攝Google街景
鐵改局已更名為鐵道局,圖為鐵道局中區工程處。翻攝Google街景

台中地院根據刑事相關判決,認定蘇女確實有指示盧銀龍等5人擄走女主管並強拍裸照,判決應與華盛公司連帶賠償女主管600萬元,但蘇女應付40%賠償義務、盧銀龍等5人應付60%,在女主管未對盧銀龍等5人求償且已逾請求時效的情況下,蘇女得免除60%的債務額,僅須與華盛公司連帶賠償女主管240萬元。被害人、蘇女及華盛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蘇女犯行明確,與盧銀龍等人責任比例從原來的40%提高至50%,依一審判賠金額600萬元,改判蘇女應賠償300萬元,且因她受僱華盛公司,基於職務對被害人做出侵權行為,華盛公司應與蘇女連帶負賠償責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