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警員在2018年3月31日9時40分許駕駛巡邏車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卓姓男子(不起訴)開的違停車輛之陳姓車主是竊盜治安顧慮人口,但對方拒絕攔查,並加速逃逸;姜員立即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追趕,行經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658巷口時,因闖紅燈與騎機車的楊姓女子發生擦撞,造成楊女頭部創傷併腦出血、顱底骨骨折等重傷害。而姜員也因此被依過失重害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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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楊女受有頭部創傷併腦出血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骨折、右肺挫傷、兩側硬腦膜下積水、頸動脈海綿竇廔管之傷勢,經接受復健藥物治療後,仍有意識及語言障礙、四肢運動功能障礙,所有日常生活需人協助,無法自理等之嚴重減損語能、肢能及意識障礙等身體難治之重傷害,楊女的父母親另外提出國賠。

楊女的父母認為,楊女醫療費用龐大,往後還須承擔女兒餘生,所受精神痛苦非一般人能想像,因此各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另應賠償楊女2400餘萬元。八德警分局則認為,依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姜姓員警沿途啟用警示燈、警鳴器並按喇叭,有優先路權,無肇事因素,且認為對方請求金額過高。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以姜員追緝現行犯雖有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得不受行車速度及號誌限制,但案發路口是主要交通幹道,且處繁忙時段,加上姜員在審理中坦承沒有踩煞車減速,仍應負部分過失責任。判決八德警分局應給付楊女491萬餘元,楊女的父母各32萬元共55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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