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八德警分局表示,意外發生當下員警並無足夠的反應時間,針對這起案件會再上訴。

刑事判決書指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員警於民國107年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一輛違停車輛車主是竊盜治安顧慮人口,但對方拒絕攔查,並加速逃逸。

對方拒絕攔查並加速逃逸,判決書表示,姜員立即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追趕,行經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658巷口時,因闖紅燈撞上騎機車的楊女,造成楊女頭部創傷併腦出血、顱底骨骨折等重傷害,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刑事部分,一審的新北地方地院判處姜員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因自首減輕刑期,判處有期徒刑5月,檢察官認判太輕上訴;二審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一審量刑沒有不當,駁回上訴,且不得上訴。全案定讞。

楊女的父母另提國賠,主張姜姓員警應注意車前狀況,卻高速闖紅燈撞上楊女,導致楊女出現腦出血等重大創傷,且智力衰退如幼齡兒童,還罹患失語症,難以自理日常生活,至今未好轉。

楊女的父母認為,楊女醫療費用龐大,往後還須承擔女兒餘生,所受精神痛苦非一般人能想像,因此各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另應賠償楊女2400餘萬元。

對此,桃園市八德警分局主張,依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姜姓員警沿途啟用警示燈、警鳴器並按喇叭,有優先路權,無肇事因素。

八德警分局認為,楊女已出院與父母同住,還為保健食品拍攝影片,能辨別數字、顏色、形狀,且能下床走路、靈活地滑手機及自行坐著等情況。另外,事故侵害的是楊女個人身體健康法益,因此拒絕支付楊女父母慰撫金,且對方請求金額過高。

法官認為,儘管姜姓員警因追緝現行犯且有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得不受行車速度及號誌限制,但案發路口是主要交通幹道,且處繁忙時段,加上姜姓員警在刑事庭審理中坦承沒有踩煞車減速,仍應負部分過失責任。

新北地院審酌,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列的佐證資料,沒有包含行車記錄器等影像畫面,且僅以路權歸屬論斷姜員無肇事因素,因此不予採納。

新北地院認為,楊女也有過失,應負擔60%過失比例,再扣除保險理賠,因此判八德警分局應給付楊女491萬餘元,楊女的父母各32萬元。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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