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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婦人指控,1963年7月底,她手術後休養借住在台中的姊姊、陳姓姊夫家中,某日深夜,姊夫竟利用她在2樓睡覺的機會,強行解開她上衣襯衫鈕扣,並撫摸其胸部,接著更拉下她的褲子撫摸其下體,隔天再以相同手法對她伸出魔爪,她基於家族和諧及親友感受,多年來痛苦隱忍,直到今年才提告。

黃婦先向台中地檢署控告陳姓姊夫涉嫌強制猥褻,但檢察官以全案已逾追訴權時效為由,對陳男做出不起訴處分。黃婦不服氣,再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向陳姓姊夫求償460萬元。

黃姓婦人並提出診斷證明書,以及她的胞兄與陳姓姊夫通信、對話紀錄,並請法官傳喚胞兄,證明陳姓姊夫曾於2021年10月間,向胞兄坦承曾對黃婦做出撫摸胸部、下體的行為。陳姓姊夫則否認指控,並以全案已逾時效為由抗辯。

黃婦先控告陳姓姊夫強制猥褻罪,被台中地檢署以逾追訴權時效,對陳男不起訴處分。資料照片
黃婦先控告陳姓姊夫強制猥褻罪,被台中地檢署以逾追訴權時效,對陳男不起訴處分。資料照片

法官表示,《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法官說,黃婦主張陳男對她的侵權行為發生於1963年7月間,卻遲至2022年9 月才提起本件訴訟,顯已逾民法規定的10年請求權時效期間,陳男自得依民法規定拒絕給付,因此駁回黃婦的求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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