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37歲的李姓男子,為了躲避當兵從23歲就出國唸書,草屯鎮公所於2017年時發現,李男至今未服兵役,因此向李男的戶籍地寄發兵役通知書,並確實通知到他的父母,但李男卻意圖躲兵役,遲未返國。
南投縣政府認定,草屯公所已完成催告作業,因此不再給予李男機會,將所有資料彙整後,移請南投地檢署偵辦。檢方認定,李男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7項規定,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導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因此對李男發布通緝。
李男躲了14年,終於在今年回到台灣,因為遭到通緝在案,因此在機場就向警方表達投案之意。檢方認為,男子所為故意逃兵,雖然已經超過當兵年齡,仍將李男提起公訴。李男面臨最高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審判時法官認為,被告李男明知服兵役是國民男子應盡的義務,卻屆期滯留國外不歸,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仍置之不理,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管理,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更損及我國潛在國防動員兵力。
考量李男犯後坦承不諱,並表示自己一時失慮才會誤觸法律,尚有悔意。因此給予上述徒刑,緩刑2年,但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可上訴。根據《兵役法》第3條規定,年滿37歲的李男,已達除役年齡,因此李男已逃兵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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