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鍾姓父子於2021年10月24日下午2時許,在苗栗縣頭份市忠孝一路與忠孝二路口過馬路時,撿到一支iPhone 12 Pro手機,鍾父將手機交由兒子鍾男處理,但鍾男未立即送交警方,將手機放在頭份家中,就返回台北市工作。
警方接獲手機陳姓失主報案,根據監視器畫面發現是鍾姓父子所為,經警方上門調查,鍾姓父子直到10月29日才將手機送到派出所,事後雙雙被檢察官依侵占罪嫌提起公訴。
高齡82歲的鍾父出庭時辯稱當時過馬路看到地上有手機,就撿起來交給兒子,就沒再管了;鍾男則說,當時本來想立即拿給警察,但當天下午臨時有事就返回台北工作,手機則放在苗栗住處房間內,直到周五晚上返家,得知警方曾到家中找手機,他就立刻和父親將手機送到派出所,並無侵占手機的意圖。
法官審理後認為,鍾男周日下午撿到手機,無法排除要趕回台北工作疏忽將手機送交警方的可能性;此外,一般人對事務的重要性及順序取捨不同,難以要求拾獲者必須先處理拾得物;同時,鍾男如有侵占手機的意圖,應會帶到台北,不會放在苗栗。
法官認定鍾姓父子沒有侵占手機的意圖,一審判他們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見解和一審相同,駁回檢察官上訴,鍾姓父子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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