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41歲張姓男子因與妻子感情不睦而離婚,又因疫情影響工作不穩定,感受到龐大經濟壓力而欲找事情發洩。去年11月中午,他騎機車在台中市區晃蕩,見一戶住宅圍牆內的曬衣架上有5件花紋精美的性感內褲,他攀在圍牆上伸手越牆將內褲偷走逃跑,女主人發現後報警,張男自知逃不過法網恢恢,在附近徘徊等警察到場,主動交出內褲。

法院認他符合自首要件而減刑,今年7月判他4月徒刑,8月11日張男繳交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不料不到2週,8月22日張男再度犯案,他騎車經過一處民宅,發現一件粉紅色內褲晾在曬衣架上,被風吹起飄揚,他心神蕩漾,又起淫念,這次他停下車後直接走進民宅,將內褲扯下抱在懷裡,右手便拉開褲子拉鍊,蹲在地上想開始打手槍,適逢女屋主走出來查看,驚見張男蹲著露鳥,嚇得報警,張男也心虛將內褲丟棄地上落荒而逃。

警察很快就逮到張男,並將他公然猥褻及加重竊盜罪移送法辦。張男表示他偷了內褲準備自己偷偷打手槍,並沒有想要讓別人看到,檢方採信其說詞,僅依加重竊盜罪起訴。法院審理認為他雖構成累犯,但考量他已與被害人和解,將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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