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姓男子向法官表示,他與擔任醫師的李姓女子認識15年,2020年1月起正式交往並論及婚嫁,合意訂立婚約,同年1月底至6月5日,李女陸續以預支聘金、喜餅錢,以匯款等方式向他收取共34萬元,但李女在6月5日收到最後一筆10萬元聘金後,卻以發生醫療糾紛為由拖延婚事,他向其任職醫院查詢發現並無此事,李女又改口說是院外醫療糾紛。
江男見李女一再虛構事由拖延婚期,已無履行婚約之意,要求她返還34萬聘金遭到拒絕,一氣之下怒告李女詐欺,李女帳戶還因此被設定為警示帳戶。不過,檢察官偵查後對李女處以不起訴處分,江男再議也被駁回,改提民事訴訟主張解除婚約,並訴請李女返還婚約贈與物34萬元聘金。
李女辯稱該34萬元均用於保養品、平板電腦、治裝等費用,為男女交往期間所贈與的生活花費與零用金,與婚約無關,而聘金應為男方親自到女方家中提親時所給付的一次性金額才算數;李女還說,就算2人有婚約,應從2020年6月5日江男支付10萬元聘金起算,在此之前所支付之費用不得依婚約贈與關係請求返還。
不過,法官勘驗2人於2020年2月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李女要求預支聘金時,一再提及「可以抵喜餅好嗎?我是想當5月的美嬌娘」、「這次你幫忙之後我處理。包吃包睡還有包生如何」、「我爸說可以結婚了」、「聘金喜餅到好250K就好」、「如果可以先處理50K。跪謝。再從聘金扣」等語,堪稱雙方在2月時已有婚約之合意。
法官還認為,李女取得聘金後一再否認雙方有婚約存在,顯見沒有實現婚約的意願,又說該聘金為生活費而已用於生活支出等,已破壞雙方之間的信任基礎,自屬有解除婚約之重大事由存在,因此,江男主張解除婚約並要求返還聘金依法有據,一、二審均判李女應給付江男34萬元。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