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新北市徐姓男子提告向法院主張,民國110年9月間,成員超過200人的社區LINE群組正討論公共事務,同社區李姓房仲發表言論對他提出質疑,卻刻意把他姓名中的「新」繕打為「猩」字。

徐男認為,李姓房仲故意將他名字打錯,足以貶損他的人格及社會評價,因此受有精神上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萬元。

李姓房仲對此向法院表示,願意賠償,但金額太高。

判決書指出,李姓房仲另遭徐男提起刑事告訴,李姓房仲辯稱不是故意打錯字,而且「猩」字沒有侮辱意涵,但遭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3000元確定,因此徐男的求償主張足以採信。

法官認為,李姓房仲將徐男名字中的「新」繕打為「猩」字,在社會通念及文字意義上,均是將徐男比擬為猩猩,以此貶低徐男智力、人格,具有輕蔑、嘲諷、使人難堪的意涵,客觀上已貶抑徐男的名譽及社會評價。

法官表示,綜觀當時群組討論脈絡,李姓房仲打錯名字顯然並非出於討論社區公共事務的需要,也不是對徐男言論的回擊,純屬對徐男智力、人格的批評言詞,屬於侮辱言論而侵害徐男名譽權,徐男請求賠償於法有據。

法官審酌雙方資力及李姓房仲不法侵害徐男名譽情節非輕,判李姓房仲應賠償2萬元。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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