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1年6月8日下午3時許,37歲的林姓女子從豐原區東北街闖入台鐵山線軌道區,南下鐵軌處平躺,由黃姓司機員駕駛的2193次南下區間車剛好經過,發現林女穿越鐵軌而平躺臥軌,遂鳴笛並緊急煞車,但仍閃避不及,車頭撞擊林女腿部,導致她右足踝及粉碎性開放性骨折。
林女被送往醫院搶救,手術後撿回一命。不過,檢察官認為林女此舉造成列車緊急煞車,有脫軌或翻覆的危險,依《刑法》公共危險罪184條第1項將她起訴,即「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女辯稱不知道發生何事,她被送去醫院才知道被火車撞,自己「是被詛咒、被附身」等語。辯護人也說,本案未造成其他人車傷亡或毀損,林女長期受疾病困擾,疑似患有妄想型精神疾病,如果有罪,也請法官減輕其刑。
法官表示,起訴法條所謂的「他法」,客觀上應以足以造成火車等運輸工具有因而傾覆或破壞危險的行為為限,根據高中物理學碰撞公式,若列車重量遠大於入侵者重量時,列車車速將不會有所改變,因此並無傾覆、出軌或脫軌的可能。
法官還說,列車因此事故臨時停車,因軌道電路佔用,後方號誌機將自動顯示險阻,因此不致發生後車追撞前車風險;因此,林女獨自以肉身臥於軌道上,即使遭火車以正常車速撞擊,亦不致損壞火車或使火車傾覆、破壞,更不會造成往來之危險,一審判她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