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三審判決指出,李男始終坦承犯行,而醫院鑑定確認他個性衝動、偏執,且因長期施用安非他命無法正常工作,影響正常社交及人際關係,已達中重度身、心障礙程度,有幻聽、幻覺、妄想,但從他案發前後購買汽油、慎防溢出、觀察是否有人注意,再把裝著汽油的寶特瓶藏入雜物塑膠箱、在走道上換裝,以及縱火後知道躲避追查、換裝,可見他犯案時並無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情形,不構成減刑事由。

因他「想燒死的沒死」改判免死

但更三審認為,李男縱火想燒死的對象,是他心懷怨恨、曾嘲笑他的陳姓友人,並非罹難的9人,也就是說,他基於「間接殺人故意、不確定故意」導致9人死亡,未達《兩公約》所謂可判死刑的「情節最嚴重之罪」,因此依殺人罪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對此,一名資深法官有不同看法,他認為「不應以有無直接殺人故意,當作是否構成情節最嚴重之罪的判斷標準」,並以日本發生的「和歌山毒咖哩」案為例,女子林真須美1998年在祭典提供的咖哩中摻入砒霜,造成67人中毒,其中4人死亡,最後判死定讞,但林真須美也不是鎖定這4人要毒死他們,應依據犯罪情狀等量刑因素作出判決。

55歲的李國輝日前出庭時,法官問他聽不聽得懂國語,他說:「簡單的聽得懂。」、「聽得懂一點點。」於是法官指示通譯全程替他翻譯,李男辯稱當時耳朵裡一直有「聲音」才會縱火,公訴檢察官則主張他沒有精神障礙,犯案時有行為辨識能力,應判死刑。

原審判決指出,李男長期施用安非他命,無法正常工作,也影響社交或人際關係,他2016年3月與女友分手後,認為「緬甸華僑團體」多名同鄉成員不斷透過臉書以「藍牙播放聲音」方式取笑、挑釁、責怪、侮辱他,這種幻聽、妄想造成他心生憤怒,多次跟同鄉對罵,同年5月、6月間,二度用沙拉油、抹布縱火,燒毀機車,所幸無人傷亡,一審依2個公共危險罪,將他判刑1年、4月。

之後李男數次搬遷,2017年11月初,他跟友人胡進福一起承租中和區興南路一間分租公寓的407 室,但他覺得一天至少10次聽到左右房間傳來臉書群組「藍牙播放聲音」侮辱他,又感覺聽到其他人在電話中談論傷害他,加上他跟室友胡男因吸毒等事爭吵,李男認胡男拿刀要殺他,諸多不滿讓他心生報復,決定縱火燒死胡男等人,11月22日凌晨1 時許,他自備空保特瓶去加油站買了18元汽油,回到公寓後,又覺得聽到有人辱罵、開玩笑聲音,隨即將汽油潑灑在樓梯間的廢棄塑膠箱等雜物上。

9人無辜慘死

李男眼見火勢引燃後,立即逃離現場,隨手拿取路旁衣服變裝,而公寓火勢迅速竄燒,濃煙密佈,從4樓延燒到5樓,多名住戶聞到濃煙氣味或被燃燒聲響驚醒,倉促下樓逃生,倖免於難,但他的室友胡男等9人因火勢猛烈且濃煙密佈而沒有逃出,因吸入過多濃煙導致一氧化碳中毒窒息,加上高溫灼傷引發呼吸性衰竭死亡,分別陳臥4樓、5 樓臥房或走道,身體多處因高溫燒灼而焦黑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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