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黃姓女子(31歲),去年2021年3月13日開始到日月潭某飯店工作,擔任櫃臺人員,負責受理旅客入住服務、經手住宿費用等業務,卻因為缺錢花用,便利用職務之便,上班第一天就偷走櫃臺代為保管的住宿費1千元得逞。

不料,事發後沒人即時發現,黃女食髓知味接續犯案,只要上班就會偷拿,最大筆金額一次來到拿走1萬元,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由於差額漏洞越來越大,讓公司會計人員驚覺有異,因此決定調閱監視器查看,才發現黃女的不法行為。

法院認定黃女業務侵占罪成立。資料照
法院認定黃女業務侵占罪成立。資料照

經公司統計,黃女從上班日當天,幾乎每天都有偷竊,一共查出有9次竊佔行為,總金額來到2萬8700元,黃女面對鐵證,當下坦承不諱,公司也予以開除,並且向當地警方報案提告。檢方訊後認為犯罪事實明確,因此對黃女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審判時認為,被告黃女過去曾有類似前科,雖然她不予領取薪資、用來抵扣缺額,但案發至今已1年9月時間,卻未見黃女積極與飯店談和解,認定其犯後態度不佳,因此給予上述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