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不孕決定借卵生子
判決指出,黃姓女子2008年與鄭男結婚後一直遲未懷孕,經不孕症門診檢查後確認黃女卵子無法受孕,因此夫妻倆決定花錢做人工受孕。2016年兩人諮詢診所後,花了31萬4787元,由診所取得年輕女子捐贈的卵子與鄭男精子結合形成6個胚胎後,同年12月底及隔年2月,診所陸續將3顆胚胎植入黃女子宮,其他3顆繼續冷凍保存,但黃女2度失敗,無法成功懷孕。
離婚後夫要求診所銷毀胚胎挨告
到了2019年,兩人感情生變,同年4月協議離婚,鄭男離婚後不願再繼續負龐大的冷凍胚胎管理費用,9月拿著離婚證書到診所表示要將剩餘胚胎銷毀,診所認為兩人既已無婚姻關係,依約就能銷毀胚胎,因此同意鄭男請求。
後來黃女知道胚胎被銷毀後十分生氣,認為鄭男此舉未經他同意,因此向銷毀胚胎診所和鄭男提告求償13萬4980元的胚胎醫療費用,以及100萬精神慰撫金。
夫主張胚胎與黃女並無血緣基因關係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時,診所表示該胚胎是第三人卵子與鄭男精子結合而成,與黃女無血緣關係,如果黃女還想懷孕,可以再找其他卵子和精子結合,診所依規定銷毀胚胎並沒有斷絕黃女懷孕的機會。
而鄭男也說,兩人已經離婚,存放在診所的胚胎,卵子是別人的、精子是他的,胚胎與黃女在根本上並無血緣基因關係,沒有保存的理由,他要求診所銷毀並無不當。
一審判黃女敗訴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人工生殖法》規定,「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胚胎;且夫妻倆確實未繳2017年2月以後保管胚胎的費用,依合約規定若受術夫妻「逾期未繳,視同放棄對胚胎的所有權並由貴中心銷毀」,因此法官認為鄭男離婚後要求診所銷毀胚胎且診所照做,並未違反相關規定,判決黃女敗訴。
二審大逆轉判夫要賠償
不過案件卻在黃女上訴後出現逆轉。黃女發現鄭男是外遇騙她離婚,且離婚協議書上的見證人名字是鄭男偽簽,在2019年7月就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經法院判決也認定當時兩人簽的離婚協議無效。
也就是說,鄭男要求診所銷毀胚胎時兩人婚姻關係還存續,因此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鄭男明知離婚無效,擅自要求診所銷毀與妻子黃女共有的胚胎,侵害妻子對胚胎的共有權,法官認為胚胎價值應相當於此部分醫療支出費用,為13萬4908元,因此判他須賠償一半費用6萬7454元;又胚胎為物,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因此精神慰撫金部分全部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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