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清泉以東港國小投票所開票時,一路唱票到底;以及高樹鄉公所投票所開票時,同時對縣長、縣議員報票,聲音混淆,計票不正確;另與周春米得票數相差1萬1077票,而無效票達1萬3229票,開票過程中出現開票停滯及中斷數十分鐘等理由,質疑開票過程有疑義,而聲請保全證據。

屏東地院審理後駁回保全證據聲請,蘇陣營提出抗告,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今裁定抗告駁回。

二審合議庭認為,這些選務資料已依《選罷法》第 57 條第 6、8、9 項規定,包封、簽章並送至屏東縣選委會保存地點存放,存放處所出入口並已上鎖且施以封條、簽名及押註日期;而蘇陣營雖主張監視錄影畫面有滅失、礙難使用或遭人變動現狀之虞,但並無提出任何釋明資料,因此難以認定有保全的必要。

合議庭表示,蘇清泉就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有確定其現狀必要等未充分釋明,因此其保全證據聲請,不應准許,裁定抗告駁回,不得再抗告。

至於蘇清泉聲請驗票,屏東地院12月8日以票數未達《選罷法》規定的千分之三差距為由駁回驗票聲請;不過蘇清泉已於12月2日另提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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