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施姓男子(39歲)今年2022年2月27日,晚間8時許在朋友家喝了5罐啤酒後,帶著酒意開車上國道3號,於9時19分草屯交流道附近、遭到國道警察攔查,其呼氣酒測值高達0.76毫克,已經超標觸犯公共危險罪,警方當下需依法移置車輛。

但施男卻藉故拖延、不太配合警方移車,當警方正在確認車上物品時,他走到車後方開啟車廂,竟拿出99公分長的武士刀(含刀鞘、刀刃長約73公分 ),而且還拔出刀鞘準備揮舞,一旁警方驚嚇之餘、立即圍上前搶走武士刀,面對警方質疑,男子卻辯稱「要丟掉」等語。

男子打開後車廂,卻是拿出預藏的武士刀。民眾提供
男子打開後車廂,卻是拿出預藏的武士刀。民眾提供
男子遭警方控制行動。民眾提供
男子遭警方控制行動。民眾提供

男子胡亂來的行爲遭到警方當場逮捕送辦,檢方認定施男觸犯酒駕公共危險罪、妨害公務罪,以及違反《槍砲刀械彈藥管制條例》第15條規定,於公共場所攜帶非法攜帶刀械,因此對施男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被告施男過去有酒駕前科,卻未知所警惕再犯,其素行不佳,且又非法持武士刀對警務人員揮舞,危害警察勤務執行,情緒管理及自我控制能力欠佳 ,考量事後坦承不諱,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得易科罰金。

警方將男子的武士刀奪走,防止男子的脫序行為。民眾提供
警方將男子的武士刀奪走,防止男子的脫序行為。民眾提供
南投法院認定施男公共危險罪成立,另外還違法持有武士刀及妨害公務罪。資料照
南投法院認定施男公共危險罪成立,另外還違法持有武士刀及妨害公務罪。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