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國民黨雖主張現金股利及減資款都不算《黨產條例》認定的不當黨產,但法官認為現金股利是「法定孳息」,而減資款是「股權的代替物」,都已被黨產會依據《黨產條例》作出處分,認定為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須移轉為國有。

另外,國民黨主張黨產會沒有依《黨產條例》舉辦聽證程序,就直接認定相關資產為不當黨產,並不合法,但法官依據聽證紀錄,認為黨產會2016年10月7日委由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邱大展、張少騰律師出席聽證會議,聽證紀錄已明確記載爭點包括:「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股權是否屬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之財產,是否應命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可見聽證程序沒有違法。

基於以上理由,法官認為國民黨所持有的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股權,已經被黨產會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國民黨沒有理由主張擁有處分權,也不能申請動用款項及拍賣股權,因此今判決國民黨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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