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即癌末男妻子向法官表示,她與丈夫2010年結婚,丈夫後來罹患肝癌末期,2022年3月間向她表示,已找到一名願意提供肝臟的女性移植者,但如果對方是配偶,就能快速進行移植;癌末男並提議先與妻子假離婚,他再與該名女性「捐肝者」結婚進行肝臟移植,手術完成後,他再與對方離婚,重新與妻子結婚。
妻子相信他的說法,遂由婆婆、友人充當證人,到豐原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癌末男離婚後,隨即和該名女性「捐肝者」結婚。
沒想到,妻子事後發現,所謂「捐肝者」竟是原本就介入其與丈夫婚姻的周姓女子,這才醒悟原來丈夫所言全都是謊言,目的只想和她離婚後與周姓小三結為連理雙宿雙飛,於是向法院提告,確認她與丈夫之間的婚姻關係存在,離婚登記應予塗銷。
癌末男出庭時則淡淡,若妻子所提證據能證明假離婚,對她的主張沒有意見。
法官請來雙方離婚證人出庭作證,原告婆婆即癌末男母親證稱,兒子確實向她表示要假離婚以便進行肝臟移植手術,手術後再與妻結婚,還聽到兒子求妻子救他,他想要活,先暫時離婚;另名證人也說,原告當時簽字離婚是想讓丈夫換肝,不是真的要離婚。
法官認定原告與丈夫確實沒有離婚的合意,判決雙方婚姻關係存在,戶政機關應除去原告與丈夫於2022年3月的戶籍資料離婚記載。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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