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今年6月15日上午9時25分,被告李男搭乘台鐵2133次區間車時,在車廂內意圖供人觀覽,而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解下褲子拉鍊,露出下體。
李男在列車行駛沿途中,除進站時用衣服遮掩外,列車駛出車站後,他即掀開衣服,用右手自慰。
當時李男原本坐在被害女學生的斜對面,當列車行駛至花壇站與大村站之間,李男以手機打字的方式向被害女學生表示不是故意要對她做自慰猥褻的動作,希望她不要說出去,然李男隨後又坐到被害女學生正對面,繼續公然自慰。
被害女學生被李男嚇得花容失色,當下感到厭惡及恐懼,並在驚魂甫定後,向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員林派出所報案。
法官審理指出,被告李男在不特定得以共同見聞之火車內,不顧公眾場所他人感受,公然裸露性器官手淫,其意圖供人觀覽而使人心生厭惡之猥褻行為,已足造成公眾之不適感。
且被告故意在被害女學生對面作此動作,致女學生遭受驚嚇,所為顯不足取,唯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審酌後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