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梁姓男子積欠王姓女子200萬元,遭到對方催討時,急忙自稱有還款計畫,因此雙方在2018年4月20日,於台中租屋處訂立還款契約書,並表示,「我女兒有一座茶園,不怕沒錢還」,還把女兒(郭姓女子)列為擔保人,讓債主陷於資訊錯誤。
而該份契約書明定,若梁男無法如期還款,將可依契約書向郭女催討剩下欠款,否則可以透過法律手段強制執行。但才過1個月不到,梁男就躲避拒絕還錢,債主等人只好找向擔保人郭女討錢,她看著對方拿出契約書驚覺,自己被親身爸爸出賣了。
不過,相關印章、簽名等,都非出自郭女之手,所以郭女不予承認,經法院認定該契約書內容無效,王女也不堪遭到欺騙,一狀告上法院,檢方也認為梁男觸犯偽照文書罪,因此將他提起公訴。
面對法院審理,梁男坦承不諱,法官認為,被告行為造成相關人等權益受損,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為實屬不該。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