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男坦承偷竊腳踏車被起訴
屏東地檢署起訴指出,2020年10月5日晚上10時許,楊姓男子在屏東市復興路中華電信營業處停車場,偷偷騎走一台20吋折疊腳踏車,半路因形跡可疑,被屏東分局警員查獲,楊男坦承偷車,但他表示腳踏車沒上鎖,他也沒有使用工具,就是直接騎走。檢察官偵查後依竊盜罪起訴他。
一審認「無主物」判無罪
一審屏東地院審理時認為,這台折疊腳踏車有使用痕跡,也不是停在民眾住處,警方在案發現場張貼協尋車主公告多時,也沒有結果,因此無法從停在停車場就推斷是他人所有或支配管領之物,認為這台腳踏車是「無主物」,判決楊男無罪。
檢方認為一看就知道是「有主物」
檢方不滿上訴,表示腳踏車是放在停車場,不是放在回收廠或垃圾堆置處,很顯然是民眾騎到停車場後暫時停放此處,且功能正常,外觀也非破舊,一看就是有人在使用的「有主物」,也許是車主在發現車子被偷了之後,因價值不高、報案程序繁鎖或不願追究等原因而未報警或認領,並無礙竊盜罪的成立,法院不能就此認定它是無主物而判竊賊無罪。
不過二審合議庭認為,警方在案發地點張貼協尋車主公告都無人認領,可見該腳踏車應屬無人使用、遭人隨意棄置、脫離持有的廢棄物,既然無法排除腳踏車是無主物,依照罪證有疑有利於被告的原則,無法認定楊男構成竊盜罪或侵占遺失物罪嫌,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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