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帶著小女孩回頭找他

判決指出,1998年7月,林男發現當時的林姓女友劈腿而分手,隔年林女生下1女,2001年初她帶著女兒回頭找林男,表示孩子是他的骨肉,當年她發現自己懷孕,把孩子生下來後獨自扶養,現在帶她回來認祖歸宗。林男認為這是個意外的驚喜,與女友重修舊好,同年7月兩人「奉子成婚」。

女兒成年他突被求償扶養費

只是兩人結婚5年後又因感情失和離婚,林女帶著女兒離開。前年女兒成年後,林女突然對林男提告,要他付多年來孩子的扶養費,林男突然被求償上百萬,不知如何是好,他想起當年林女曾劈腿,搞不好孩子根本不是他生的,於是決定先驗DNA。

驗DNA才知女兒非他親生

結果女兒竟然真的非林男骨肉,因此他向法院提起確認子女關係不存在之訴,去年3月8日勝訴。事後林男認為前妻隱瞞女兒是她和其他男人所生,誘騙他結婚,林女的欺瞞行為造成他精神上莫大打擊與損害,也向林女求償50萬元。

法官認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

林女表示她確實不知女兒非林男親生,而林男在2020年4月16日提出確認子女關係不存在訴訟時,就知道女兒不是他的骨肉,卻遲至今年4月25日再提起民事求償,已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不能再要求她賠償。

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認為,根據林男所提的家事起訴狀,發現林男在2020年4月16日提告前就已知道女兒並非他與林女所生,並非在去年親子關係不存在判決確定後才知悉被林女欺騙,因此認定林男確實罹於《民法》2年請求權時效,判林男敗訴,林女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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