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林男與張姓船主約定好後,在今年3月份,張姓船主請陳姓船長駕駛漁船從高雄旗津出發,漁船上除了陳姓船長外,還有2名不知情船員,漁船在3月18日航行在彰濱工業區西北方海域,陳姓船長順利打撈起56桶機油桶,並將機油桶放置漁船內暗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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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返回新北市金山磺港漁港,海巡署苗栗查緝隊早在現場守株待兔,上船檢查後,在暗艙查出56桶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純質淨重近1070公斤,並將陳姓船長等人帶回偵訊,另約談張姓船主到案說明。
張姓船主表示,以為油桶內裝的是漂白、殺菌用的氯錠;陳姓船長則指出,與張姓船主相識多年,根本不知道機油桶內裝有毒品。法官認為,氯錠售價不高,不可能以每桶1萬2千元的代價打撈,因此認定張、陳2人分別犯共同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分別判處8年、4年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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