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南高分院判決指出,去年4月29日凌晨零時55分,楊姓男子酒駕開車上國道3號,行經嘉義路段不明原因連續2次偏離車道擦撞內側護欄後,斜停於內惻車道,人則拋摔出車外,橫躺在中線車道上,黃女開車經過先撞上楊的車子,再輾壓過後,趕忙下車擺放三角警示設施和開啟警示燈光,沒多久賴姓男子也開車輾壓過,楊男傷重送醫後不治。

檢察官根據ETC紀錄,認車禍當時,除了黃女與賴男通過該路段,還有7輛車子也經過,但都避開沒有輾過楊男,因此認黃女與賴男未注意車前狀況,所以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兩人。

一審法官審理時認為,黃女與賴男經過該路段,難以預料前方會有事故發生,在高速行駛加上現場沒有燈光照明下,根本沒法即時閃避,認為兩人沒有過失,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日前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亦駁回請求,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