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楊姓女子(22歲)去年2021年12月19日早上7時許,開著自小客車外出,副駕駛則是坐著楊母(47歲),車輛行經埔里鎮中山一路時,準備在路口右轉時,衝往對向車道,與機車發生對撞。
車禍造成潘姓騎士下背和骨盆挫傷、左側小腿挫傷、左側大腿挫傷、左側肩膀挫傷、胸椎第7、8節椎間盤突出、臀部挫傷等,母女倆趕緊通知救護車協助並報警處置。
楊母擔心後續的刑事責任,因此向警方供稱「車是我開的」等語。警方對楊母進行呼氣酒測,但後續調閱監視器查證,發現駕駛人應是楊女。
面對警方質疑,楊母才坦承不諱,由於楊母的浪費司法資源行為,警方將母女倆,分別依頂替罪及過失傷害罪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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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複訊後對2人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楊母頂替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使之隱蔽者,最高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審判時法官認為,被告楊母犯後即坦承作法,並未造成司法資源之重大耗費,尚見悔意、態度良好,因此處以上述徒刑,緩刑2年,但必須向公庫支付1萬元罰金,而楊女傷害罪成立,且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