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曹男曾是小美的阿姨男友,當時曹男與小玲、小玲之子、小美 、小美母親小華、小美的哥哥等人,於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間,共同居住在在宜蘭縣冬山鄉某處,即小美就讀國小五年級上學期時,並於小美就讀小學五年級下學期時搬到另一住處同住,而曹男從小美就讀幼稚園即開始看她長大到9、 1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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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就讀國中二年級時,在家庭聯絡簿上寫下「討厭異性」,班導師發現有異追問,才發現小美曾被阿姨的前男友多次猥褻,趕緊通報。示意圖
小美就讀國中二年級時,在家庭聯絡簿上寫下「討厭異性」,班導師發現有異追問,才發現小美曾被阿姨的前男友多次猥褻,趕緊通報。示意圖

小美就讀國中二年級上學期時,在學校聯絡簿曾提及「討厭異性也不是沒有原因,只是好像沒有人能聽我說而已,經林姓班導追問後,小美以手寫紙條記載「因為阿姨前男友之前對我做了很多不好的事,可能是以前還小,不懂的一些事,後來才發現這些是不好的事,當時真的很崩潰,我覺得我人生毀了」、「在這之後,我就特別討厭異性,尤其是爸爸,儘管是安慰我而拍拍我的背,我也會很反感,我的人生就因為一個讓人感到噁心的叔叔給毀了」經輔導追問後,發現小美疑有被性侵情況,立即通報社福及警政單位介入。

小美說,每次被猥褻時家裡都只剩她一人,阿姨男友猥褻得逞後,還會要他不能說出去「如果說出去,丟臉的是你」。示意圖
小美說,每次被猥褻時家裡都只剩她一人,阿姨男友猥褻得逞後,還會要他不能說出去「如果說出去,丟臉的是你」。示意圖

小美指控曹男曾於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間某日,在住處3樓廁所內,一手抓住小美之手臂,另一手撫摸小美肩膀、背部、胸部等方式, 對小美猥褻;2019年2月至同年7月間之某日,即小美就讀國小五年級下學期,在小美新住處3樓廁所,把手伸進小美衣服內,撫摸小美腰部、背部、胸部,猥褻得逞;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間某日,當時小美就讀國小六年級上學期某日假日晚上,曹男稱要外出購物,載著小美前往宜蘭縣某公園無障礙廁所內,掀開小美連身裙、胸罩,並脫掉小美安全褲、內褲後,以生殖器磨蹭小美下體,強制猥褻得逞。

小美說,當時曹男對她摸胸做出猥褻行為時,都是只有她一人在家,當時她在阿姨小玲房間,正在滑手機,曹男跑到房間,抓著她的手,把她帶往3樓廁所,在該廁所內把手伸進衣服內,摸她背、腰、胸部,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家,摸的時間約2、3分鐘,當時她有用腳踢曹男反抗,但曹男說「如果說出去,丟臉的是你」。

不過曹男到案後起初坦承犯行,之後卻改口否認「完全沒有碰到小美」;辯護律師則說,當時或許有觸碰到肩膀,給她象徵性的愛的抱抱,就趕緊叫小美出去廁所,沒有對她猥褻,至於在公園廁所內對小美猥褻的事情也是子虛烏有。

曹男說案發時他都有喝點酒,只要他在房間內或客廳、等處,小美都會跑去找他,甚至討抱,第一次只是純粹抱,當時有跟小美說「不要跟媽媽說」,至於第二次,則是他正在上廁所時,小美跑去找他討抱抱,當時確實有摸小美的肩膀、胸部、抱她。但法院審理時,曹男翻供,只坦承有抱小美,過程約1分鐘,但沒有猥褻行為。

宜蘭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宜蘭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由於小美指述的時間、地點及過程細節,都能清楚且具體描述,與曹男說法大致相同。另外,學校老師則說,事發前,小美害怕與人相處,特別是肢體接觸,不喜歡別人靠近她或是肢體碰觸,跟她近一點她會往後退。事情知道後,小美常請假,會覺得很煩,不喜歡人家問她這件事,社工師約時間來學校訪視,她會刻意請假,不想說,在聯絡簿說不喜歡人家一直問她這件事,情緒比較容易煩躁生氣等語。

因相關事證明確,加上有紙條、聯絡簿、社會處調查報告、訪視記錄表等紀錄,合議庭認為小美說法可採,遭曹男強制猥褻情事應非虛構。至於曹男說法只是臨訟卸責飾詞。

合議庭認為,曹男犯《刑法》加重強制猥褻罪,所犯3次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審酌曹男為滿足其性慾,利用小美年幼、未經人事且信任的心理,違背小美意願,對她猥褻3次,造成小美成長過程心理上難以磨滅陰影,情緒多次陷於崩潰,亦使小美母親小華、阿姨小玲等承受莫大的精神傷害,犯後否認部分犯行,表示願意賠償,合議庭裁定曹男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3罪,各判處3年2個月、3年4個月、3年6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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