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洪姓男學生去年11月21日透過交友軟體「GOOD NIGHT」結識一名女學生,當天就在洪男住處發生性行為,過程中洪男還以手機拍下女學生替他口交及2人性交的影片、照片。
後來,洪男多次約砲都被拒絕,竟於12月4日以LINE傳送「那你就聽話,不然就是這樣,聽一個月就好,之後保證讓你無憂無慮」、「16個影片+照片,要算幾次你說吧」、「次數約完就刪光不聯絡」等訊息,威脅被害人。
洪男還傳送性愛畫面給被害人,表示「原本妳乖乖約,時間到我也不會復原的」,還要求被害人須再和他發生17次性行為,還訂出「扣點制」,規定「學校口交口爆扣1次,打砲口爆2次,多P扣3次」等語。
被害人擔心洪男散布性愛畫面,被迫於12月及今年1月間,分別在洪男就讀學校的司令台左側樓梯,以及被害人學校體育館樓梯,3度與洪男發生性行為。被害人不甘受辱向警方報案,檢察官偵辦後依強制性交罪將洪男起訴。
洪男見事情大條,連忙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在和解書中同意若洪男符合緩刑要件,同意法院給予洪男緩刑。
法官認定洪男行為觸犯3個強制性交罪,每罪均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但考量雙方已和解、洪男犯罪手段尚屬非重,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予以減輕其刑,3罪各判刑1年7月至1年8月不等,合併應執行1年10月徒刑,緩刑4年,期間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