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王姝雯表示,雖然一次管收最長3個月,但若有新的管收事由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瀝青公司已經廢棄的設施。高雄分署提供
瀝青公司已經廢棄的設施。高雄分署提供

據悉,該瀝青公司鍾姓負責人過去借牌多承包高雄市政府公共工程,得標200多個標案共4億元工程款,2009年該公司變更負責人為許姓女子,2013年鍾男過世,被國稅局追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達8103萬餘元,但許女辯稱她全然不知,拒絕繳納,還提行政訴訟,官司打了6、7年仍敗訴,2018年瀝青公司解散。

在打行政訴訟期間,高雄國稅局將全案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高雄分署受理後僅執行到247萬1492元,但高雄分署調查資金流向時發現,許婦在行政訴訟進行當中,將公司收受的工程款、面額共計1042萬4935元的7張支票轉讓給兒子及兒子開設的土木包工業,馬上進行調查。

瀝青公司。高雄分署提供
瀝青公司。高雄分署提供

許婦對於轉讓的原因無法交待清楚,也不繳納欠稅,執行官認為此一事實已經符合行政執行法規定的管收事由,蒐集足夠證據後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管收,因事證明確,法院裁准管收許姓負責人3個月。

許婦的兒子正在中國,他一知道母親被管收後,馬上告訴執行官會在12月8日返台與行政執行署協商處理欠稅,希望母親可以趕快被放出來。

高雄分署表示,對於惡意逃避公法債權的義務人,絕對會盡其全力追討,務求清償,如果屬於惡意逃避、隱匿處分財產者,也會祭出管收的手段,希望義務人勿心存僥倖,誠實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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