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今年9月9日中午12時17分,被告徐女在其任職的早餐店內,見櫃檯收銀機未上鎖且無人看管之際,竊取收銀機内3千元現金,得手後藏放在其穿著的褲子口袋內。
徐女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然當時有另一名員工查覺其犯行後,隨即告知早餐店老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徐女犯行,老闆報警究辦。
事發當天下午,徐女在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內做筆錄時,見承辦的警員正製作調查筆錄,疏未注意之際,竟異想天開出手要偷該警配戴的警用手槍,幸好該警當場發覺並以手護住手槍。
徐女犯行敗露後,在場另2名警員也出手制止,她竟還出手與在場3名警員扭打,造成潘姓警員右肩部及右側手部挫傷、雙手擦傷,阮姓警員左脫臼,蔡姓警員右手與右手肘擦傷、左手食指擦傷。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徐女竊取早餐店財物,又對執行公務的員警施暴,1人打傷3警,妨害公務執行,錯上加錯,考量到其竊得的財物已發還被害人,審酌後判處應執行拘役9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