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12月29日上午約9時30分,未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的林女,無照駛小客貨車,搭載其曾姓男子及曾男的未成年小孩,沿彰化市公園路2段由北往南行駛。

林女駕車行至劃設分向限制線路段的黃色網狀線區域時,依規定不得在劃有分向限制線的路段迴車,亦不得在劃設網狀線的範圍內臨時停車,然林女卻貿然在該地左轉彎迴車,以致對向一輛機車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機車騎士多處骨折。

事發路段。翻攝Google map
事發路段。翻攝Google map

事故發生後,曾男明知當時仍為學生的林女無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為使林女隱避刑事犯罪,他在警方到場處理時,主動向警方謊稱自己是肇事駕駛,先後接受酒測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還在相關紀錄表上簽名。

該起車禍經警方送台中區監理所彰化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認定林女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至分向限制線缺口處左轉迴車時,未注意禮讓對向直行機車先行,為肇事原因;機車騎士無肇事因素。

法官審理指出,被告林女無照駕車上路,又因未能謹慎遵守交通安全規則肇事,所為實有不該,又其曾姓男友竟冒充為駕駛人,於偵查期間以積極不正行為妨害司法調查,更應非難譴責,惟念其於審理中尚知坦承全部犯行。

審酌後,林女犯依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判刑4月;曾男犯頂替罪,判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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