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賴姓男子於今年9月8日清晨5時許,接受綽號「阿祥」 的請求,開著自家貨車到竹山鎮河堤某處,般運阿祥偷來的電纜線2軸,並載至雲林縣林內鄉某工廠,警方接獲報案後,調閱監視器,以車追人找到賴男。
賴男遭到檢警拘提到案,偵訊時他坦承不諱,但否認有偷竊行為、也沒有幫忙銷贓,只有負責載運而已,檢方訊後提起公訴,賴男涉嫌違反《刑法》第349條,搬運贓物罪,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認為,被告賴男助長竊風,所為實屬不該,考量犯後坦承不諱,其態度尚佳,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 可易科罰金6萬元、等於罰款60倍才能換免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