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名婦人為53歲吳姓越籍配偶,因女兒遲遲未出門投票,她卻自行拿著女兒的通知單、印章及身分證到山佳國小投票所投票。吳婦交付選務人員檢查身分證及通知單後,領取選票後準備投票被發現。選務人員上前詢問吳婦:「你是OOO嗎?」吳婦才坦承自己是代女兒投票。
據了解,吳婦圈選的票當場作廢,觸犯刑法第146條第一項,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恐觸犯刑法第147條,妨害或擾亂投票者,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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