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調查指出,北市某國立大學今年6月間清查宿舍使用情形,發現一間空房內竟擺放兩台電腦且開機運轉;負責管理宿舍的葉姓男子向校方坦承,電腦是用來「挖礦」取得虛擬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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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獲悉後對葉男提出告訴,葉男坦承「挖礦」約兩年時間,但因竊得電費難以計算,葉男以捐款名義賠償校方新台幣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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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考量,葉姓男子認罪、沒有前科,校方同意和解,今天依竊盜罪處分緩起訴1年,葉男另須支付公庫2萬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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