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地檢調查,檢察官錢鴻明12日指揮市調站、市刑大等單位,偵辦某市議員候選人現金買票案,於今天(11/21)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檢方查出,該名候選人於6月至11月間涉及4起賄選,交付文宣及現金給五名特定人士,金額分別為1萬元、1萬5千元、1萬4千元、1萬元、1萬元等,以此賄賂作為約其投票。
檢方指出,該候選人明知一、二審法官之裁定均認定其賄選罪嫌重大,仍罔顧事實,意圖使自己順利當選,基於散布謠言及不實事實之犯意,於11月15日15時許發文稱「檢調查無任何買票證據,法官最後判決『無保請回』,讓我於隔天周日平安順利回家。然而檢調不服法院判決申請抗告,結果高等法院以史上罕見的速度,於隔天「駁回」檢調的抗告申請,理由是覺得檢調要羈押的理由不充足,因此同意原本法院的判決且不得再提出抗告,感謝主,已經沒事了,請大家放心。」
檢方表示,綜合上述,該名候選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絡罪嫌,以及違反《選罷法》第104條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散布謠言罪嫌,另選民五人則涉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收賄罪嫌,均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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