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偵結依強制性交罪起訴,具體求刑3年6個月;黃男辯駁,雙方當時打得火熱,女子當下沒有反應也沒有抗拒,只是一直低頭玩手機,並無強制性交。黃男審判前與被害女父親達成40萬和解,法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將強制性交改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今年8月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判刑1年10個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2020年12月12日下午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結識女孩,並約定1000元就可摟抱、親吻,急得黃男當天深夜騎車到女孩家載她回住處履約,2人在屋內一陣火熱後,男生凌晨載其返家。女孩事後傳訊問黃男「今天爽嗎?」、「晚安」、「明天再聊掰掰」結果簡訊被女孩父親看到,氣得提告。

黃男於檢方偵訊時只承認有猥褻,且女孩外陰部棉棒未檢出黃男DNA,處女膜並無新傷,僅有舊裂傷,否認性侵。至法院審理時又改口稱,手指有進去約5秒鐘,但女孩都低頭看手機也沒掙扎、拒絕,絕無強暴。法官同意黃男說法,變更起訴法條將強制性交改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法官認為,女孩於驗傷前已沐浴、更衣或沖洗,外陰部的生物跡證可能因此不復留存。再考量男性手指尺寸本較一般男性性器官為小,故如以手指插入陰道,本不必然造成女性處女膜之撕裂傷,況女孩案發時僅12歲,幼女的陰道較有彈性未必會有可見傷痕,黃男辯詞不予採信。

法官考量黃男未曾犯罪,因一時失慮觸法,事後與女孩父親達成和解,堪認他仍有悔意,仍有彌補女孩身心受創的誠意;且2人透過交友軟體相約,雙方約定為有對價的猥褻行為,黃男並未違反女孩意願性交,審酌他案發時年僅20歲,刑期暫不執行較適當,故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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