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57歲賴姓男子今年6月23日晚間9時許至7月23日晚間10時許,以手機撥打阿美手機,多次聯絡阿美,電話當中他還說「打炮」等言語,暗示要與阿美發生性關係,令阿美不堪其擾。
賴男還於7月18日晚間8時5分,前往阿美住處門口,趁阿美不及防備及抗拒之際,徒手抓捏阿美胸部達數秒,阿美因受到驚嚇尖叫後始,賴男才離去。
因阿美不堪其擾,對賴男提告性騷擾及跟騷法,賴男到案坦承不諱,法院認為賴男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處拘役30日;又犯跟蹤騷擾罪,處拘役30日,應執行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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