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勘驗車上對話內容,梁女豪邁說:「走,去打。」林男笑呵呵但故作害羞:「妳不要這樣啦。」梁女逼他表態:「打砲啊。」林男沒在怕:「打砲啊?晚上喔?好啊。」

不料梁女態度逆轉:「不要。」、「跟你講,月經剛洗完喔…剛弄,射在裡面是最容易懷孕的。」林男退而求其次:「我預約三天後。」但梁女還是不鬆口,林男只好打哈哈:「妳很調皮耶。」

審理時,2人口徑一致說只是工作認識的朋友,因為梁女要搬家,林男開貨車幫忙,搬運過程中梁女開玩笑說:「只能以身相許回報。」於是2人延續這個玩笑話題「喇滴賽」,沒有真的打砲。

但林妻提出的事證除了行車記錄器的鹹濕對話錄音,還有2人在酒吧、釣蝦場的合照,2人頭部緊靠、貼身依偎,一起舉杯喝飲料,另有幾張互相親吻照片,法官認為這種互動絕非「工作認識的朋友」,就算無法證明發生性關係,曖昧程度確實侵害林妻的配偶權,審酌後判2人連帶賠償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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