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原廠房與議員謝財旺、女兒謝舒凡競選總部,於10日凌晨8分鐘內,先後遭槍手持衝鋒槍掃射88發,槍手隨即騎機車逃逸。警方全力緝捕,但案情陷入膠著中。至於郭姓共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台南地院裁定2萬元交保,但限制住居所。

黃偉哲競總幹事郭再欽學甲區原廠房被槍手掃射58發。資料照
黃偉哲競總幹事郭再欽學甲區原廠房被槍手掃射58發。資料照
議員謝財旺與女兒謝舒凡競選總部被槍手掃射30發。資料照
議員謝財旺與女兒謝舒凡競選總部被槍手掃射30發。資料照

台南地檢署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昨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

台南地院今裁定准郭姓被告以6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駁回。

至於交保理由,台南地院表示,依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載之證據,固足認有人於11月10日凌晨3時許騎乘涉案機車到達案發現場朝服務處鐵門開槍後離開,及被告曾有於10月24日在花園夜市旁巷子移動涉案機車及擦拭後搭乘自小客車離開之事實。

然卷內並無足證被告為於16日後之11月10日凌晨3時騎乘該機車持槍、彈射擊之人,或與騎乘該機車持槍、彈射擊之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事證。故縱使被告對於移動機車之目的或請其移動車輛之人未能合理交代,亦難認有聲請意旨所指共同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持有槍枝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之情形。

再者本案雖有聲請意旨所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惟被告所涉係刑法第165條之湮滅證據罪,其法定刑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但書所列情形,被告及辯護人復於本院訊問時為被告利益聲請具保,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之規定,應准予具保。

經審酌本案犯案情節、罪嫌刑度、被告供述及其權益之保障等情形,並斟酌被告之身分地位、資力、犯罪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6萬元保證金後釋放,並限制住居。至於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則予駁回。